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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欧转轨国家不动产税制改革的实践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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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东欧转轨国家的不动产税制改革未取得预期的成果,其主要原因是:财政分权未能分化,影响了地方政府对不动产税的积极性;不动产税制设计本身的问题,削弱了不动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的作用;外部制度缺陷使不动产税改革步履维艰。借鉴其经验教训,我国在进行不动产税制改革时,应该做到:寻求一种过渡性的安排;与财政分权改革结合起来;重视税制设计和征管水平对不动产税作用发挥的重要意义;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征收不动产税前要充分做好舆论上的宣传,让纳税人能够接受不动产税;短期内对不动产税改革的预期不可过高,长期应该充满信心。
作者 陈弦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58-161,共4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Roy Bahl, Jorge Martinez, Joan Youngman. Making the Property Tax Work [ M ]. Lincoln Institute of Land Policy, 2008.
  • 2Jane H. Maline, Joan M. Youngman. The Development of Property Taxation in Economies in Transition : Case Studies from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 R ]. Washington D. C. : the World Bank, 2001.
  • 3理查德·伯德 埃尼德·斯莱克.“世界各国的土地和财产税综述”[J].比较,2004,15.

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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