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其犯罪故意没有变化,仍然是一个犯罪故意,但导致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实际上是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情形,刑法没有将这一情形设定为结果加重犯,而是直接规定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当属法律拟制。建议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改为结果加重犯;增加一款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处罚规定;增加转化犯的规定;提高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增加防止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定。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64-67,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