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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消费维权新力量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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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职能,也是企业和公民的一种共同的社会责任。只有全社会的携手努力,才能共同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25周年纪念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就曾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加强协作配合,促进全社会共同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0年第6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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