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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签名”情况下股东真实意思之考察 以H市顺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H市工商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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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H市顺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顺卡公司)于1995年8月16日经该市工商局核准成立,由霍某、郄某、谷某3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法定代表人霍某是该市卫生局干部,系国家工作人员。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0年第6期60-6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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