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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社会主义公益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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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公益性法律服务一般人认为.公益就是政府主办的为公众服务的事项.实质就是不赚钱的。笔者在撰写本文前,翻阅有关资料并了解到.在中国,“公益”为后起词,是五四运动后才出现的.是“公共利益”的缩写,是相对于“自利”而言的。鲁迅在《准风月谈·外国也有》一文中提到:“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公益,只问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在西方的教科书中常常提及公益是一门实践学问,
作者 何思明
出处 《中国公证》 2010年第4期34-37,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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