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翻译”位列《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之目标结构的主要理据是:一、“翻译”涉及的“理解”、“迁移”、“审美”等心理活动客观地存在于外语学习过程中;二、“翻译”不仅是一种教学方法,而且是一种学习方法;三、“翻译”在提升综合语言运用能力、提升自我检测能力、培养创造能力、帮助实现自我等方面发挥着促进人全面发展的教育功能。所以,不能将“翻译”与“翻译教学法”混淆,将前者排斥在《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的目标结构之外。
出处
《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
2010年第2期17-20,共4页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 Research in Basic Education
基金
本文系全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资助金项目--“全面实现英语课程目标的教学模式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JJWYYB200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