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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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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制定了《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4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部令第10号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出处 《化工安全与环境》 2010年第16期3-3,共1页 Chemical Safety &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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