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管理性文件中,将检验分为很多类,诸如:监督检验(包括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定期检验、统一监督检验、市场商品质量检验、日常监督检验)、认证产品检验、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过去的评优产品检验、质量分等分级检验、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采购验货检验、消费者委托检验、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等等。笔者认为,对于质检机构而言,无论哪种检验都属于委托检验范畴,只不过因委托方的地位、性质不同或与质检机构的关系不同,有些检验用一种更能体现检验任务性质的表示方法而已。如对于依据标准化法设置和授权的质检机构来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用“下达”表示“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