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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内容外的诉讼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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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虽与公证债权文书有关,却不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范畴,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情形已经消灭,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案件并进行实体审理。
作者 周永军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22-24,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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