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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可获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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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可获所得税优惠。《通知》指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名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0年第4期7-7,共1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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