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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有偿家教”的地方立法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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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国务院办公厅[2008]13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但现实中,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在职教师.在一定范围存在从事有偿家教现象。
作者 杨旭
出处 《当代教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1-12,18,共3页 Contemporary Education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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