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初,政府为规范商会理案行为,明令在商会下设商事公断处专司裁决商事纠纷,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京师商事公断处就是其中之典型。近代中国商会是一个兼具传统与现代因素的混合体,商事公断处也不例外。商事公断处新旧杂糅的特点,以及商事公断处理案的过程和效果,使得我们不能单一界定其法律性质为"仲裁"或"调解"。民初商事公断处的历史变迁,反映了近代商人群体法律观念的变化。作为近代中国商事裁判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公断处不仅是近代中国社会对国家自上而下进行司法变革的回应,更是国家司法改革在民间社会的一种实验。商事公断制度已经既不是"古代中国的"调解,也不是"近代西方的"商事审判,而是近代中国法律制度自然发展的一种结果。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31-40,共10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