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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的第一次职工工资改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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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平和平解放前夕,为稳定局势,安定工人情绪,迅速恢复生产,中共北平市委于1949年1月制定了“对企业职工实行原职原薪”的政策。实行“原职原薪”的工资政策,一般以工人本人解放前三个月(1948年9月、10月和11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同时,为了使工人生活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首先将货币工资改为以小米计算的实物工资,
作者 邵新春 宋湛
机构地区 北京市档案馆
出处 《北京党史》 2010年第3期40-4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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