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英文中原意为"告发、检举、指控、公共起诉"的"public prosecution"翻译为"检察",是因为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都具有监督属性,且其含义与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有契合之处。以公诉为主的职能、监督的属性、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目的、国家与社会公益代表的身份,四者共同构成"检察"的内涵。检察内涵在各国各具特色,在中国也有诸多特色,且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如果将检察内涵的四个要素割裂开来或者对立起来,就有可能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出现谬误。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6-16,共1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