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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区段运输货物灭失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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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之间的约定,其性质为内部协议,不影响多式联运合同的效力。如果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是能够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
作者 曾令生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41-44,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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