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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主管将自己债务转移给公司的效力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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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根据职务身份和公章的公信作用,财务主管给相对人出具盖有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的欠条,应认定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本案中,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利用其系公司财务主管和债务人的双重身份.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公司,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自己代理,没有取得公司的追认.该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 马瑞杰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81-82,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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