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基于政府职能转移、建立服务型政府要求,在医疗、教育、就业、法律服务、公共交通、居民养老、公共卫生以及其他专业服务等领域,开始由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尝试。公共服务社会化亟待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涵的基础上,我国应加强与加快相关政府采购立法体系建设,健全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供应商准入、信息公开、绩效评估及监督的法律制度。
出处
《新东方》
2010年第2期50-55,88,共6页
The New Orient
基金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行政服务与行政法学模式转换"(2009A29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