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构建中国自然之债体系中要注重文化传统,处理好个案司法实践与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之间的关系,立法技术尚未完全成熟时,运用人大立法、能动司法与多种非诉解决途径来调整自然之债效力,有法必依的同时保留一定习惯存在的空间,有效规范社会生活的同时,最大程度润滑社会的摩擦,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与社会成本将是今后自然之债生发、成长的路径。
出处
《科技创业月刊》
2010年第5期107-109,共3页
Journal of Entrepreneurship in Science &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