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缺乏系统规定、以间接保护为主、缺乏专门而详尽的隐私权保护条款等问题。借鉴欧美经验,我国征信立法的宗旨应既要充分保证个人隐私和权益不受损害,又能为征信活动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如果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发生冲突,那么个人征信应让位于隐私权保护。为构建隐私权保护体系,我国应在《宪法》、《民法通则》中明确隐私权,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征信管理条例》对隐私权的保护,加强立法上的协调衔接,形成保护隐私权的合力。
出处
《征信》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40-42,共3页
Credit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