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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意思表示错误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关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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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的法院实务工作中,经常将"意思表示错误"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二种不同的制度混合适用,并将二者共同作为合同"解除"的依据,这是不妥当的,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和适用关系。
机构地区 烟台大学法学院
出处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92-96,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王伯琦.民法总则[M].台湾:台湾国立编译馆,1963:157.
  • 2迪特尔·梅迪库斯 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81,8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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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M].解亘,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共引文献39

同被引文献27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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