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肖泽晟在《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载文《中国公物立法初探》认为,公物尤其是行政财产,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所不可缺少的物质手段,公物管理立法除了应坚持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包括:1.不得违背公物命名目的的原则。公物管理机关和公物利用人都不得损害公物命名所确立的公共目的的实现。2.平等对待原则。不得因公民的自然特征或者社会特征而限制其利用该项财产或者在使用上区别对待。3、利益衡量原则。公物管理机关作出设置、管理和废止公物的决定,
出处
《人民政坛》
2010年第5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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