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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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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由此可见,登记保存是一种行政行为,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作者 张纯义
出处 《轻工标准与质量》 1998年第5期29-30,共2页 Standard & Quality of Light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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