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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责任完善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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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得迟于种子播种前六十日”。但实践中种子生产企业延期申报的现象相当普遍,一般都要延期一个多月,有的甚至更长。针对管理部门的询问,生产企业都以品种权单位要统筹安排全省该品种生产面积、范围,统一确定授权生产单位和地区销售商,
作者 周卫星
机构地区 如东县农林局
出处 《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2010年第1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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