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难猛于虎!一提起矿难这个字眼,想必人们心里一定会五味杂陈。无论是否经历过那样的人间浩劫,几乎每个人都会对矿难的灾难性后果感同身受。这是一个人们不愿意面对的现实,但却又是一个人们有时候不得不面对的事实。不幸的是,作为一个快速发展中的能源生产大国和消耗大国,矿难在中国是一个频频出现的字眼,严重矿难事件的频繁发生和居高不下的百万吨煤死亡人数,几乎已经使人们的神经麻木。据不完全统计,在2010年刚过去的这短短的4个多月时间,我国就已经发生了山西临汾王家岭煤矿特大透水事故(死亡38人)、河南伊川矿难(至少28人死亡)、河南新密市东兴煤业特大火灾事故(25人死亡)、内蒙古神华乌海能源有限公司骆驼山煤矿透水事故(死亡32人)等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30余起。煤矿安全事故发生之频繁,令人触目惊心。另据报载,仅仅在2005年,我国就有大约6000名矿工丧命,这一数字是同年美国煤矿矿工死亡人数的150倍。再往前看,2004年中国共有5286名煤矿工人死于事故。从2001到2004年,中国共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188起,平均每4到7天一起。更惊人的是2003年,这一年全世界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是8000人,中国内地就占80%多,死亡6434人。考虑到地方官员经常谎报事故伤亡人数,真正的死亡人数极有可能比见报的更多。而考虑到这些数字仅仅是在煤矿一个领域发生的,其他矿山发生的矿难及死亡人数还未计算在内,全面的矿难死亡人数必将更加庞大。相比其他一些国家,我国煤矿矿难发生的频繁程度就更加明显。例如,作为世界第二采煤大国,2002年至2004年,美国产煤分别为9.94亿吨、9.73亿吨、10.1亿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分别为27人、30人、28人。近年来每百万吨煤死亡率一直在0.03%以下,而中国的死亡率则一直高居1%以上,只在2009年才第一次降到0.892%,但仍然是美国的将近30倍。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现实原因是复杂的。在每次矿难发生之后,我们都会收获悲痛的眼泪、短暂的惩罚、痛改前非的决心、痛下决心的整改,然而,事故发生的频率依旧居高不下。个中缘由究竟为何?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首先是我们在安全生产投入方面的历史欠账过多,设施老化,技术落后,对工人安全生产的教育投入也远远不够;其次是我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落实不到位,监管制度不完善,对事故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不够;再次是安全生产的意识不强,尤其是生产企业领导者的安全防范意识较为薄弱,重效益轻安全的意识长期存在,安全第一的理念难以形成长效机制;最后就是工人的生命健康权没有得到最高程度的重视,工人的生命健康权至上的理念没有深入人心,导致对矿工这个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程度远远不够,而矿工由于自身素质、经济条件、制度欠缺等原因,缺乏有效的谈判能力,导致其也欠缺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另外,由于煤矿开采行业的高利润率,地方官员与矿主存在过多的利益纠葛,在矿难频发的背后多见贪污腐败的身影,并屡禁不止。诸多原因,一起造成了矿难死亡率企稳难降的现实。面对频繁发生的矿难,应当痛下决心,对症下药,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构建长效机制,才有可能收到成效。那么,在这些措施中,法律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应当讲,法律并不是治理矿难的惟一途径,但就目前看来,法律却是最直接、最有效、最立竿见影的手段之一,从长期来看,法律手段也是最为持久长效的方式之一。从短期来看,利用法律手段,能够重拳出击,雷厉风行,直接查处事故责任人,斩断官商勾结的利益链条,以严厉的惩罚措施、最强硬的惩罚力度、最威严的震慑手段给相关人员以警醒,最大限度减少矿难的发生。从长期来看,理念的树立是治标兼治本的途径。法治理念的逐步树立,能够使劳动者人权的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使生命健康权至上的观念根深蒂固,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构筑安全生产的法治环境,形成防范矿难的长效机制。不过,从目前看来,我们最需要做的可能就是需要唤起全社会所有人的关注,集聚全社会的智慧,集思广益,一方面让安全生产的意识深入每一个国民的心里,另一方面则是发挥众人的智慧,寻求治理矿难的最佳途径。因此,本期我们约请来自法学理论界的学者与律师界的专家型律师针对矿难治理发表自己的意见,以期对降低我国目前矿难的高发率能够有所助益。
出处
《中国审判》
2010年第5期22-25,共4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