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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并取走自己账户下他人款项构成盗窃罪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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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晏某非法占有苏某存款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和不构成犯罪这四种意见,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因而是一个较为疑难的案件。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对晏某定罪,这一处理结果我认为是正确的。对于本案,作者的分析思路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作者对于盗窃罪的结论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论证:一是本案晏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犯罪;二是对晏某不应定侵占罪;
作者 陈兴良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
出处 《中国审判》 2010年第5期100-100,共1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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