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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垫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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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5月,Y投资公司与Z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Z建筑公司承建位于郑州市的某中心大厦工程,施工范围为全部土建和配套工程,总日历天数630天,合同价39000万元,实际造价以竣工结算为准。Z建筑公司垫资施工至主体地下三层、地上两层后,Y投资公司按月支付进度款。对于垫资款,主体工程完工后Y投资公司支付50%,余下50%在工程竣工时一次性付清。Y投资公司另拿出一部分款项作为工期奖,
作者 崔明立
出处 《施工企业管理》 2010年第5期102-103,共2页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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