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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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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条规定就是消费者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按照本条规定,只有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才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出处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0年第5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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