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证角度考察,信息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冲突不可避免。我们在调和冲突时既不应先验地偏重保护任何一方,也不能只靠机械地划定二者的界限。为寻求价值的善并回应我国语境中的常规性问题,立法者宜吸收两种比较法上的调和进路之精髓,在民法规范中界定信息隐私权范围的同时设置一般条款来限制这一权利;而裁判者在适用规范时,需要采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对冲突双方进行利益衡量。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48-151,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批准号:07XFX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