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和解不同于行政调解,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和解协议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和解协议本身应当是一种行政契约或行政合同。因之,行政和解并没有违反"公权力不可处分"和依法行政的原则,也不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构建行政和解制度并没有理论和法律障碍。
出处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53-57,共5页
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