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法与否是近年来高等学校图书馆罚款制度受到广泛争议的核心问题。文章分析指出,目前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图书馆并不直接享有法律赋予的罚款权,但是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对高等学校"授权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认定,却使其所属图书馆的罚款制度有了合法依据的可能性。然而,对于高等学校属于"授权行政主体"范畴的认识存有诸多不足,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把高等学校视为公务法人,以能够行使原本只有行政机关才享有的罚款权,并使代表高等学校行使管理职能的图书馆的罚款制度有稳固的法律基础,进而受到法律的规制。
出处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70-75,共6页
Library Theory and Practice
基金
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社会建设中图书馆作用研究"(批准号:08BTQ001)的研究论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