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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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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当事人和辩护人不是证明主体,或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证明主体。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从刑事诉讼的特点、目的、诉讼程序的推进、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等方面论述了当事人和辩护人作为刑事诉讼证明主体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作者 罗辅秦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律系
出处 《娄底师专学报》 1998年第4期6-10,21,共6页 Journal of Loudi Teache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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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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