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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劣药案中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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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2009年4月,A药监分局接到B药监分局的《案件移送书》,称辖区内的C药品批发公司销售的D药品为劣药。A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批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购进D药品480盒,以每盒1.5元的价格全部售完,违法所得为720元。调查中,C公司法定代表人称,该公司已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将销往单位未售出的D药品进行了召回,
作者 刘建宁
出处 《首都医药》 2010年第10期6-6,共1页 Capital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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