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在关于离婚后抚养费给付上已经注意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与实现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相比还有差距。为了实现离婚后抚养费给付上的这一原则,我国在立法上还需宏观制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设立抚养费特别基金,扩大抚养费征收基数,加大对登记离婚中抚养费协议的审查力度,完善抚养费监督机制和增设抚养费正常增长机制。
出处
《长沙大学学报》
2010年第3期69-70,共2页
Journal of Changsha University
基金
2009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编号:09SJD8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