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当面询问、质证之后才合法有效。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很严重,法庭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普遍现象,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并没有因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得到明显改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不仅有司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及证人自身方面的因素,还有立法方面的因素。其中,司法方面是主要的因素。因此,要改善这一现状,应当从上述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