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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价值理念在立法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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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结合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具有的不确定性、持续性、可变性、难以量化性和巨大性的特点,论证传统刑法手段对环境保护的局限性,对破坏环境罪的定刑与量型做了分析讨论,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环境,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遏制不断增长的各种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规定国家是环境犯罪的主体;污染环境犯罪应以"危险犯"为基本犯罪形态;环境犯罪原则上不适用严格责任;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确定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增设有关环境犯罪的新罪名等。
作者 杨雪瑛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0年第4期46-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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