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好意同乘的性质是好意施惠行为。在好意同乘引发损害的案件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保护好意同乘者的利益,否认其风险自担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所在。根据好意同乘的性质,同时考虑到法律的公平原则和一般的道德标准,车辆相关责任人和好意同乘人应按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分担责任,并借鉴日本的做法,对车辆相关责任人承担的损害赔偿额进行限制,这才是处理此类案件较为妥当的办法。
出处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110-113,共4页
Journal of Lesha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