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大大区别于已实行登记管理的前"三大类"鉴定,目前还存在着诸多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由于没有可操作性强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实施程序,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发展必将受到严重阻碍,同时也会造成鉴定机构在具体操作上的随意性和遇到质疑时无法寻找依据的问题。事实上,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无法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的,只能制定一个适合其操作的粗线条的程序或办法。只有在这样一个大框架下,鉴定人才可以有理有据地回答那些委托方提出的专门性问题。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I0004-I0005,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