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休闲假期的不断调整,我国的乡村旅游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各种乡村旅游类型层出不穷,然而乡村旅游在经营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不善问题极为突出。旅游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乡村旅游经营模式,不仅可以规范乡村旅游的开发规划和经营,还可以保证农民的正当收入,并且可以促使乡村旅游目的地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旅游产品,解决了季节性瓶颈的乡村旅游问题。
出处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22-24,共3页
Journal of 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
基金
浙江省嘉兴市2009年哲学规划课题(200938)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