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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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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出处 《新华月报》 2010年第10期121-126,共6页 Xinhua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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