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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机构将不得以“男子”、“女子”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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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根据北京市卫生局4月27日制定下发的《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北京医疗机构将不得以“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等作为识别名称。
出处 《中国医药导报》 CAS 2010年第14期6-6,共1页 China Medical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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