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于惩戒处分的法律规制最早体现在1982年4月10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该条例废止后,我国对于惩戒处分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可以找到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从保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自主权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出发,法律不可能也不宜详尽地规定惩戒处分的全部内容。对于惩戒处分的法律规制应根据定型化契约的特点,从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出发,具体考虑规制的内容和方式。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惩戒处分的规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完善的思路应是以程序性规制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实体性限制,加强惩戒处分的正当性审查。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18-123,共6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劳动关系调整中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以<劳动合同法>为视角(08JC82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