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69条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在高度危险作业上区分高度危险活动与高度危险物,二者的危险性具有不同的来源。由于与高度危险物有关的权属与占有状态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复杂,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者要区分不同情形而定。《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高度危险责任承担中的统一抗辩事由不表明不存在抗辩事由。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适用上要进行妥当的利益衡量,关注对受害人的救济。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37-44,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北京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科研项目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