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治的一般原理看,诉讼制度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建立并始终受宪法的规制与拘束,诉讼与宪法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都不存在相分离的状态,自然也就不存在宪法进入诉讼的问题。但在我国,基于宪法长期被排斥在诉讼之外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宪法进入诉讼"只是一个非常态概念,但它却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宪法进入诉讼不等于宪法诉讼。宪法进入诉讼有五种方式:作为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作为法院裁判的说理根据、通过合宪性解释确定法律含义和将有违宪嫌疑的文件提交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其中,只有宪法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和将有违宪嫌疑的文件提交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两种宪法进入诉讼方式的情形下才涉及宪法诉讼。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90-99,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