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及市场份额减少等多方面因素,某食品有限公司被迫停产。虽经多方努力,复产无望,根据当地县委、县政府的意见,结合单位实际,2007年4月1日进行改制,解除了包括曹某在内的绝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工作年限进行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支付曹某经济补偿金14040元。劳动合同解除后,曹某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从2007年11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时,曹莱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曹某本人也已委托县就业办公室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本人负担.
出处
《中国劳动》
2010年第5期54-55,共2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