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一思想可能会产生众多表现形式的作品,而对思想的不同理解又可能导致表现形式的差异化,使得委托创作合同当事人对作品的要求不一。就著作权法而言,法律不问思想,只要表现形式具备作品的条件即可。从合同法角度,只要作品符合合同要求,那么视为合格履行。如果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不明确或怠于履行验收义务,那么可以推定标准作为验收标准,从而将作品验收标准简单化,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利于实务操作。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57-62,共6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