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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类别无关“春运”服务 “春运”商标可有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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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春运”商标案公开进行宣判。原告刘宇忠申请在大客车、卡车、拖拉机、叉车等商品上注册“春运”商标,被商评委以“‘春运’系我国春节前后出现的陆海空运输高峰这一特定的运输现象,
作者 杨力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0年第5期10-10,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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