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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股份合作社中农户权利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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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这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农民可以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农地股份合作社),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
作者 王建中
出处 《江苏农村经济》 2010年第5期51-52,共2页 Jiangsu Rur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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