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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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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郭某于2007年入学到某技校学习,学制两年。2008年6月5日,郭某在该技校完成一年的学习并缴纳了2009年的学费后.被该技校安排至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与郭某签订了为期15天的试用合同,安排其在生产部担任实习工作(发放实习工作证)。试用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郭某仍在该公司生产部操作机台。同年9月18日,
作者 张静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108-109,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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