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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场车辆遭窃车主索赔能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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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每个月交了110元的费用却遭货车失窃、车胎失踪,车主认为停车场管理者未尽保管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停车场管理人则认为该项费用只是货车的停车费用而非保管费用,双方并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共识。3月15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作者 陈思
出处 《伴你同行》 2010年第5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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