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阐述草原承包经营权生态化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指出现行法律规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虽有维护草原生态价值的取向,但尚需强化。提出应在物权法中明确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草原,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用益物权中包含权利人维护草原生态平衡的义务,还物权本身具有的关系性特点,即通过将生态理念引入草原承包经营权内部,对其进行能动的调整和规范,使草原承包经营权生态化,并以此推动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的物权法律制度,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39-42,共4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内蒙古工业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编号:SK200913)